資料來源: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society/paper/1357440

2020-03-09 05:30:00

〔自由時報記者王俊忠/台南報導〕生命可貴,輕生不但不能解決事情,甚至留在人世間的「賠償金」要由父母來還!

謝姓女子把她位在台南市的透天厝頂樓加蓋套房出租,30餘歲楊女承租其中1間,不料卻在房內尋短身亡,出租套房頓時成了凶宅,房客嚇壞全搬走,沒人敢再承租,房價也大跌,謝女不甘損失,向楊女的家屬求償。由於楊女的父母未拋棄繼承,連同房價貶損及租金損失,台南地院判須連帶賠償286萬9645元。

 

房客嚇跑 房價大跌

 

謝姓女房東提告指出,楊女跟她訂有房屋租約,租期到2018年12月底、每月租金4000元,豈料楊女卻於2018年12月26日在租處尋短,2019年1月初才被人發現,害她的房子變成凶宅,其他房客也與她提早終止租約、全數搬走。事後,無人願意承租房子,也沒人敢買屋。

謝女認為,楊女是成年人,應可預見在租屋尋短會使房子成為凶宅,日後難以出租或出售,因此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。房子經鑑價貶損263萬0930元、房客提早解約的租金損失24萬0800元,向楊女父母求償287萬1730元。

楊女父母主張,房東在頂樓加蓋套房出租是違建,這層樓拆除後無任何價值,不會因女兒尋短貶損房價;房東也未舉證其他房客退租是與楊女尋短之事有關,且房東的租金損失沒那麼高;女兒在租屋處結束生命固不足取,但僅能認定女兒是「過失」造成房東損失,並非故意,房東求償並無理由。

法官審認,房間是否違章建築,與認定楊女自殺造成房價貶損的因素無關,楊女父母辯解不可採。房東委由專業不動產估價機構鑑價,鑑定出房價貶損263萬0930元,可以採認,租金損失核算是23萬8715元,楊女父母共應賠償286萬9645元,可上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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